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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规范和调整全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策

时间:2019-09-06    来源:本站    次浏览

  近日,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自治区财*厅、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和缴纳方式,同时对规范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做了规定。

 《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为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单独选址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耕地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是所在市、县人民*。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要异地落实占补平衡的,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异地落实占补平衡;对于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条件的,可向自治区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保障。

 《通知》明确,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方式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的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等非农建设(含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无法自行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按本《通知》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单独选址项目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为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自治区人民*申请办理农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次性缴纳。

 《通知》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不同类别制定了收费标准,并对耕地开垦费的缴费程序、使用管理等做了规定。

 《通知》未给予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减免免优惠待遇,这对于铁路、公路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将会造成一定影响。(罗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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